我們家族成可成立成什麼營業團體呢?
前言
如果要該我們家族的共有財產能永續經營下去,我認為應該組成一個法人,以股份方式分配共有財產,那有哪些法令規章與實際的辦法呢?
相關法令
法人
法人(英語:juridical person,德語:juristische person,日語:法人)是由法律所創設,代表社會團體的一種權利主體,相對的概念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創設法人的目的,是要讓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能和團體成員的個人財產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區分開來,成為單一的獨立實體,對外則由「董事」或「理事」作為法人代表人,最常見的法人形式即是公司。(資料來源:Wikipedia)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董事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第27條第1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監察人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第27條第4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社團法人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第27條第4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目的。
- 名稱。
-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 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 社員之出資。
- 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第48條規定,社團設立時,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 目的。
- 名稱。
-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 財產之總額。
- 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想開辦什麼企業?
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有【一站式線上申請】的連結,其中【開辦企業申請】網頁中,提到三個模式:
- 商業(獨資/合夥)組織: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非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小規模商業得免登記,如:攤販、家庭手工業等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參見【商業登記】。
- 有限合夥組織:為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之新選擇,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的權責,建構一個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之商業組織。參見【有限合夥法】
-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得成立公司。公司種類主要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我們想做的,在第一階段為家庭農林漁牧業,屬【商業登記】第5條中規定之「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檢索系統】中,A大類【農、林、漁、牧業】,又分以下中類及小類
- A1農業:A101農藝及園藝業、A102農業服務業及A199其他農業
- A2林業及伐木業:A201林業、A202伐木及林產經營業及A299其他林業
- A3漁業:A301漁撈及水產養殖業、A302漁事服務業、A399其他漁業
- A4牧業:畜牧及畜牧服務業
以目前的想法,可能可以朝A101011種苗業、A101020農作物栽培業(含0112雜糧、0114蔬菜、0115果樹)、A101030特用作物栽培業(如香草、牧草、藥草等栽培)、A101050花卉栽培業、A102041休閒農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A201010造林業。
未來可以朝向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如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F201061種苗零售業、F201070花卉零售業等發展。
種苗業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條定義:
- 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 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
- 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
- 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第44條
第 4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
第12條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第22條規定: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第23條規定: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相關法令
休閒農業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定義:
-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 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相關法令
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63條第2項
創價思考
參考網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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