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校園正義:國民中小學校長不適任調查全解析

「守護校園正義:國民中小學校長不適任調查全解析」

近年來,校園不適任校長的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例如:台東高商校長曹○仁遭檢舉騷擾同校女教師,經判決,曹校長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定讞;南投大鞍國小校長劉○成從民國78 年任教,83 年到 112 年間在南投縣 4 所國小服務,共對 10人性侵害、對 3 人性騷擾成立,情節重大,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形,直到有受害學生勇敢站出來,吹哨舉發後才曝光。

該校長在請假停職期間,不當聯繫被害學生及家長,還找民代施壓。

教育部針對校長涉及性侵、貪污瀆職、嚴重霸凌,以及經醫師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適任情況,訂定全國統一的處理標準。


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

國民中小學校長不適任調查,依據以下法規進行:

  1. 主要法源
  1. 調查適用範圍
  • 公立學校校長:依主管機關(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
  • 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處理,必要時主管機關介入。

調查啟動與初期處理

  1. 調查啟動條件
    當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涉下列行為時,即可啟動調查:
  • 涉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所列不得任用的情事。
  • 涉及《私立學校法》第43條應停聘或解聘的情事。
  1. 主管機關應即處理
  • 儘速保全相關證據與資料,為後續調查奠定基礎。

調查機制

  1. 校長事件審議會
  • 由主管機關成立,負責案件調查與審議。
  1. 組成規範
    • 成員包含主管機關、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團體、私立學校代表(如適用)及法律、教育專家學者。
    • 男女比例: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2. 任期規定:委員任期兩年,可續聘。
  3. 審查小組
  • 從審議會中遴選5人組成,負責案件受理與審查。

調查程序

  1. 檢舉與受理
  • 檢舉方式:書面或電子通訊提出。
  • 主管機關應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處理,並於20日內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1. 成立調查小組
  • 由校長事件審議會的人才庫遴選專家進行調查,避免利益衝突。
  1. 調查進行
  • 訪談當事人、檢舉人及相關人員。
  • 當事人有陳述權,並可邀校長協會代表參與。
  1. 調查報告
  • 期限:2個月內完成,最多延長兩次,每次不超過1個月。
  • 內容:檢舉案由、調查歷程、事實認定及處理建議。

審議與決議

調查完成後,報送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可能的決議包括:
- 解除職務。
- 改任其他職務或適當處理。
- 依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處理。
- 結案或函知學校法人進一步處理。


法律責任與救濟途徑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的不得任用情事包括:
  • 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性侵害犯罪等。
  • 涉及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情節重大者。
  1. 救濟途徑
  • 校長若認為措施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

調查的關鍵角色與權責

  1. 主管機關:負責保全證據、組成調查及審議機構,並依結論處置公立學校校長。
  2. 學校法人董事會:依規處理私立學校校長不適任案件。

結語

國民中小學校長不適任調查是維護教育品質與校園安全的重要制度。透過完善的法律架構與調查機制,不僅確保調查公平透明,也為教育環境提供可靠保障。我認為不管是政府官員、民意代表、校長、教師…任何不適任者,都應有所警惕與反思,並接受應有的處置。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教育的初衷,為下一代營造更優質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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