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羅盤:為什麼我們需要倫理學(Ethics)?

道德的羅盤:為什麼我們需要倫理學(Ethics)?

【前言】

在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時常面臨著選擇的困境:何謂善?何謂惡?什麼是正確的行為?什麼又是值得追求的生活?這些問題不僅僅是個人的疑惑,更是社會得以和諧運作的基石。在人工智慧日益普及、科技倫理挑戰層出不窮的今天,重新審視「為什麼需要倫理學」顯得尤為迫切。

倫理學,作為哲學的一個重要分支,正是探討這些深層次道德問題的學問。它引導我們思考行為的對錯、價值的取捨,並試圖為人類的行動提供一套合理的指導原則。從古老的智慧到當代的辯論,倫理學始終陪伴著人類文明的發展,為我們指引方向。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探討倫理學的本質、內容與主要分支,從規範倫理學到後設倫理學,再到歷史演進,揭示它如何幫助我們理解道德現象,培養批判性思維,並最終回答這個核心問題:在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裡,為什麼我們需要道德的羅盤——倫理學?


倫理學的本質與範疇:探索道德現象的哲學研究

倫理學(Ethics),又稱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是哲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專注於研究道德現象。它探討一系列規範性問題,例如:人們「應該」做什麼?什麼樣的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以及何謂「善」的生活?

倫理學的主要分支包括:

  • 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旨在尋找指導人類行為的普遍原則。它回答「人應該如何行動?」這類問題,試圖建立一套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
  • 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將倫理原則應用於現實生活中的具體道德問題,如墮胎、動物權利、商業倫理、生命倫理和人工智慧倫理等,探討在特定情境下應如何行動。
  • 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探討倫理學的底層假設和概念。它不直接判斷行為的對錯,而是追問「道德事實是否存在?」、「道德知識如何可能?」、「道德判斷如何激勵人們行動?」等更根本的問題,研究道德語言的意義和道德判高的本質。

相關領域

倫理學與其他學科緊密相連:

  • 價值理論(Value Theory):研究價值的本質和類型,例如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與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的區別,為倫理判斷提供基礎。
  • 道德心理學(Moral Psychology):一個相關的實證領域,探討道德判斷、推理和品格形成等心理過程,從科學角度理解道德行為。
  • 描述倫理學(Descriptive Ethics):描述不同社會中主流的道德準則和信仰,並考察其歷史維度,提供對道德現象的客觀觀察。

倫理學的歷史軌跡

倫理學的歷史源遠流長,自古埃及、印度、中國和希臘的古代文明時期便已萌芽,發展出豐富的倫理原則和理論。

  • 古代時期:見證了印度教、佛教、儒家、道家等倫理學說的興起,以及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等希臘哲學家的重要貢獻。
  • 中世紀時期:倫理思想深受宗教教義的影響,如基督教、伊斯蘭教和猶太教的神學倫理。
  • 現代時期:倫理學的焦點逐漸轉向世俗化,關注道德經驗、行動理由及行為後果,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的爭論豐富了倫理思想。
  • 20世紀:後設倫理學的興起成為一個重要發展,對道德的本質進行了更深層次的探究。

一、 規範倫理學:應然行為的指引

規範倫理學是哲學倫理學的一個分支,主要研究「人應該如何行動」的道德問題,旨在建立一套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

它與後設倫理學不同,後設倫理學探討道德語言的意義和道德事實的形上學,而規範倫理學則著重於行為的對錯標準。同時,它也區別於應用倫理學,後者關注特定爭議性議題(如墮胎)的道德判斷,而規範倫理學則更宏觀地探討「人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此外,規範倫理學也與描述倫理學不同,描述倫理學是對人們道德信念的實證調查,而規範倫理學則具有「規範性」或「規約性」的特點。然而,在某些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的觀點中,道德事實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規約性的。

大多數傳統道德理論都建立在判斷行為對錯的原則之上。經典理論包括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康德義務論(Kantianism)和某些形式的契約論(Contractarianism)。這些理論主要透過普遍的道德原則來解決複雜的道德困境。

1. 利己主義(Egoism)

利己主義是一種探討「自我」(ego)作為行動動機和目標的哲學。它涵蓋了多種不同的思想,通常可分為描述性利己主義和規範性利己主義。描述性利己主義旨在說明人們「確實」是出於自身利益行動的,而規範性利己主義則「主張」人們「應該」為自身利益而行動。此外,有些利己主義的定義更強調依據「個人意志」而非「自身利益」行動,並認為這才是利己主義的更真實意義。

《新天主教百科全書》指出,利己主義「包含了一些基本真理:人愛自己是自然的;而且他應該如此,因為每個人最終都為自己負責;快樂、潛力發展和權力獲取通常都是值得追求的。」對自我利益的道德譴責是利己主義哲學中常見的批評主題,這些判斷被視為控制手段和權力關係的結果。利己主義也可能拒絕外部(如心理學或社會學)對內部動機的洞察,儘管這在尼采的哲學中並不明顯。

2. 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效益主義是一系列規範倫理學理論,主張採取能為受影響者帶來最大幸福和福祉的行動。換言之,效益主義鼓勵「為最多數人謀取最大利益」的行動。儘管效益主義有不同變體,但其核心思想都是以某種方式「最大化功用」(maximize utility),通常定義為福祉或相關概念。例如,效益主義的創始人邊沁(Jeremy Bentham)將「功用」描述為行為或物體為受影響者帶來利益(如快樂、幸福和善)或避免傷害(如痛苦和不幸)的能力。

效益主義是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的一種,結果主義認為任何行為的後果是判斷對錯的唯一標準。與利己主義或利他主義等其他形式的結果主義不同,效益主義平等地考量全人類或所有有感知的生物的利益。效益主義的倡導者在許多問題上存在分歧,例如:行動的選擇應基於其可能結果(行動效益主義),還是代理人應遵循能最大化功用的規則(規則效益主義)。此外,關於應最大化「總功用」(Total Utilitarianism)還是「平均功用」(Average Utilitarianism)也存在爭議。

效益主義的淵源可追溯到享樂主義者阿瑞斯提普斯(Aristippus)和伊比鳩魯(Epicurus),他們認為幸福是唯一的善;古中國哲學家墨子(Mozi)的國家結果主義,他發展了一套最大化利益、最小化傷害的理論;以及中世紀印度哲學家寂天(Shantideva)的作品。現代效益主義的傳統始於邊沁,並由約翰·斯圖亞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R. M. 赫爾(R. M. Hare)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等哲學家延續。該概念已被應用於社會福利經濟學、正義問題、全球貧困危機、飼養動物作為食物的倫理,以及避免人類生存風險的重要性。

3. 康德的道德學說(Kantian Ethics)

康德倫理學是由德國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發展的一種義務論(Deontological)倫理學理論,其核心概念是「我絕不應以除非我也能意願我的準則(maxim)成為普遍法則的方式行動」。它也與「在世上,甚至在世外,不可能設想有任何東西,除了善意志(good will)之外,能被無限制地視為善」的觀點相關聯。該理論是在啟蒙理性主義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主張一個行為只有在出於義務感(sense of duty)且其準則可被理性地意願成為普遍、客觀的法則時,才具有道德價值。

康德道德法則理論的核心是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康德以多種方式闡述了定言命令:

  • 普遍化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要求一個行為要被允許,必須能夠在不產生矛盾的情況下適用於所有人。
  • 人道原則(Formulation of Humanity):作為定言命令的第二種表述,指出人本身就是目的,因此絕不能僅僅將他人視為實現目的的手段,而應始終將其視為目的。
  • 自律原則(Formulation of Autonomy):結論是理性行動者受自身意志所約束的道德法則。
  • 目的王國概念(Concept of the Kingdom of Ends):要求人們行動時,彷彿其行動原則能為一個假想的王國建立法律。

康德道德思想的巨大影響力,不僅體現在它所激發的廣泛引用和批評中,也體現在它在許多現實世界情境中的應用。

4. 亞里斯多德的德行論(Aristotelian Ethics)

亞里斯多德首次使用「倫理學」(ethics)一詞來命名一門由其前輩蘇格拉底和柏拉圖開創的研究領域,旨在理性回應「人類應如何過上最好生活」的問題。亞里斯多德將倫理學和政治學視為兩個相關但獨立的研究領域,因為倫理學探討個體的善,而政治學則探討城邦的善,他認為城邦是最好的社群形式。

亞里斯多德的著作自古以來被持續閱讀,尤其其倫理學著作至今仍影響著當代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強調培養品格卓越(德行,希臘語:ēthikē aretē)的實踐重要性,認為這是實現最終更重要的目標——卓越行為(希臘語:praxis)的方式。正如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二卷中所論證的,擁有卓越品格的人傾向於在正確的時間、以正確的方式做正確的事。勇敢和正確地節制身體慾望是品格卓越或德行的例子。因此,勇敢地行動和節制地行動是卓越活動的例子。最高的目標是過上好生活,以及「幸福」(eudaimonia)——一個常被翻譯為福祉、幸福或「人類繁榮」的希臘詞。與許多倫理學家一樣,亞里斯多德認為卓越的活動對有德之人來說是愉悅的。例如,亞里斯多德認為慾望井然有序的人在行為節制時會感到愉悅。

亞里斯多德強調德行是實踐性的,倫理學的目的是「成為好人」,而不僅僅是「知道」如何好。亞里斯多德也主張,正確的行動方案取決於特定情境的細節,而非僅僅透過應用法則來產生。所需的智慧被稱為「審慎」或「實踐智慧」(希臘語:phronesis),以區別於理論哲學家的智慧(希臘語:sophia)。但儘管實踐決策非常重要,亞里斯多德和蘇格拉底對「如何過上最好生活」這一問題的最初回答,至少對於最好的人類類型而言,最終是:如果可能,過一種哲學生活。

二、 後設倫理學:道德的深層基礎

在後設哲學和倫理學中,後設倫理學是研究道德判斷、倫理信念或價值的本質、範圍、基礎和意義。它是哲學家普遍研究的三個倫理學分支之一,另外兩個是規範倫理學(關於人應該如何存在和行動的問題)和應用倫理學(在特定、通常有爭議的情況下,關於正確行為的實際問題)。

規範倫理學回答「我應該怎麼做?」這類問題,評估特定的實踐和行動原則,而後設倫理學則探討善的本質、如何區分善惡以及道德知識的正確解釋。與一般知識的解釋類似,關於道德知識和認知上有意義的道德命題是否可能存在(即懷疑論)的威脅,常常促使後設倫理學提出積極的解釋。另一種區別是關於各自問題的性質:第一階(實質性)問題屬於規範倫理學領域,而後設倫理學則處理第二階(形式性)問題。

一些理論家認為,道德的形上學解釋對於正確評估實際道德理論和做出實際道德決策是必要的;另一些理論家則從相反的前提出發,認為研究關於正確行動的道德判斷可以引導我們得出對道德本質的真實解釋。

1. 「是-應然」問題(Hume's Is–Ought Problem)

休謨(David Hume)關於倫理學的著作始於其1740年的《人性論》,並在其1751年的《道德原則研究》中得到完善。他認為情感而非知識主導倫理行動,指出「道德決策植根於道德情感」。他認為理性不能是道德的基礎,寫道:

道德激發激情,產生或阻止行動。理性本身在這一方面是完全無力的。因此,道德規則並非我們理性的結論。

休謨的道德情感論與其摯友亞當·斯密(Adam Smith)共享,兩人也相互受其年長同時代人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的道德反思影響。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聲稱,休謨關於道德不能僅僅基於理性的論點「足以使他在倫理學史上佔有一席之地」。

休謨還提出了「是-應然」問題,後被稱為「休謨定律」,否認了從「是什麼」(is)邏輯地推導出「應該是什麼」(ought)的可能性。根據《人性論》(1740年),在休謨讀過的所有道德體系中,作者首先陳述關於世界現狀的事實,但總是突然轉向「應該是什麼」的情況。休謨要求必須給出一個理由,說明從「是什麼」推斷出「應該是什麼」的原因。這是因為「這種新關係如何能從其他關係中推導出來,似乎是完全不可思議的」。

休謨的倫理學理論對現代後設倫理學產生了深遠影響,啟發了情緒論(Emotivism)、倫理表達主義(Ethical Expressivism)和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以及艾倫·吉巴德(Allan Gibbard)關於道德判斷和理性判斷的一般理論。

2. 倫理非自然主義(Ethical Non-Naturalism)

倫理非自然主義(或道德非自然主義)是一種後設倫理學觀點,主張:

  • 倫理語句表達命題。
  • 其中某些命題為真。
  • 這些命題由獨立於人類意見的客觀世界特徵所證實。
  • 世界上的這些道德特徵無法還原為任何非道德特徵。

這使得倫理非自然主義成為道德實在論的一種非定義形式,而道德實在論反過來又是認知主義(Cognitivism)的一種形式。倫理非自然主義與倫理自然主義(Ethical Naturalism)相對立,後者認為道德術語和性質可還原為非道德術語和性質。同時,它也與所有形式的道德反實在論(Moral Anti-realism)相對立,包括倫理主觀主義(Ethical Subjectivism,否認道德命題指涉客觀事實)、錯誤理論(Error Theory,否認任何道德命題為真)和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否認道德語句表達命題)。

3. 情緒論(Emotivism)

情緒論是一種後設倫理學觀點,主張倫理語句不表達命題,而是表達情感態度。因此,它被戲稱為「歡呼/噓聲理論」(hurrah/boo theory)。受20世紀分析哲學和邏輯實證主義發展的影響,該理論由A. J. 艾耶爾(A. J. Ayer)在其1936年的著作《語言、真理與邏輯》中生動地闡述,但其發展更多歸功於C. L. 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

情緒論可被視為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或表達主義(Expressivism)的一種形式。它與其他形式的非認知主義(如準實在論和普遍規約論)以及所有形式的認知主義(包括道德實在論和倫理主觀主義)相對立。

在20世紀50年代,情緒論以修改形式出現在R. M. 赫爾的普遍規約論中。

4. 普遍規約論(Universal Prescriptivism)

在《道德語言》(1952)、《自由與理性》(1963)和《道德思考》(1981)等一系列著作中,赫爾(R. M. Hare)形成了他的普遍規約論。根據該理論,諸如「好」、「應該」和「對」等道德術語具有兩個邏輯或語義屬性:普遍化性(universalisability)和規約性(prescriptivity)。

  • 普遍化性:他指的是道德判斷必須透過有限的一組普遍術語來識別其所描述的情境,排除專有名詞,但不排除明確的描述。
  • 規約性:他指的是道德行動者必須執行他們認為有義務執行的行為,只要他們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能做到。換句話說,他認為一個人真誠地說「我應該做X」,然後卻不做X,是沒有道理的。弗蘭克納(Frankena)、諾比斯(Nobis)和其他人將此視為赫爾體系的一個主要缺陷,因為它似乎沒有考慮到「意志薄弱」(akrasia)的情況。

赫爾認為,普遍化性和規約性的結合導致了某種形式的結果主義,即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簡而言之,這意味著我們應該以最大化人們偏好滿足的方式行動。

5. 道德相對論(Moral Relativism)

道德相對論(或倫理相對論)用於描述關於不同民族和文化之間道德判斷差異的幾種哲學立場。持這種觀點的人常被稱為相對主義者。

  • 描述性道德相對論:認為人們實際上在道德觀點上存在根本性分歧,而不對這種分歧做出任何評價性或規範性判斷。
  • 後設倫理學道德相對論:認為道德判斷包含一個(隱含或明確的)指標詞,以至於在它們具有真值時,其真值會隨使用情境而變化。
  • 規範性道德相對論:認為即使在道德觀點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應該容忍他人的行為。

儘管這些立場經常相互糾纏,但它們是截然不同的。每一個立場都可以獨立於其他立場而存在。

美國哲學家理查·羅蒂(Richard Rorty)特別指出,「相對主義者」這個標籤已經被扭曲,變成了一種貶義詞。他特別寫道,被貼上這種標籤的思想家通常只是認為「選擇這些哲學觀點的理由不如先前認為的那樣具有演算法性」,而非認為每個概念都與其他概念同樣有效。本著這種精神,羅蒂感嘆「哲學家們……越來越與文化的其他部分隔絕」。

道德相對論在人類文明史的各個背景下已經爭論了數千年。在古希臘和古印度等地,曾出現過特別值得注意的論點,討論一直持續到今天。除了哲學家們的著作,這個概念還引起了藝術、宗教和科學等不同領域的關注。


【結語】

倫理學不僅是學術殿堂裡的抽象思辨,更是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運作中不可或缺的指南。透過對規範倫理學的學習,我們認識到效益主義、康德義務論和亞里斯多德德行論等理論如何為行為提供原則性的指導,幫助我們在利己與利他、義務與後果、品格與行動之間找到平衡。而後設倫理學則將我們引向更深層次的探索,質疑道德的本質、判斷的意義,從休謨的「是-應然」問題到情緒論、規約論和道德相對論的辯證,這些討論挑戰著我們對道德的固有認知,促使我們更批判性地審視自身及他人的道德信念。

在當前這個科技快速發展、文化多元碰撞的時代,倫理學的價值更顯突出。它提供了一套工具,使我們能夠應對諸如人工智慧倫理、全球化下的文化衝突等新興道德困境。理解倫理學,不僅是為了找到唯一正確的答案,更是為了培養一種審慎的態度、一種同理的能力,以及一種負責任的行動自覺。

最終,「為什麼我們需要道德?」這個問題的答案,或許就在倫理學所揭示的人類共同追求中: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建立更公正的社會,以及成為更完善的個體。倫理學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人類對「善」的永恆渴望,並作為一張羅盤,指引我們在道德的海洋中,尋找屬於我們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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