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筆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兒童權利公約》(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

緣起

  • 兒童權利之父-柯札克 Janusz Korczak(1878 or 1879 ~1942),波蘭教育家,死於德國納粹集中營。
  •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
  • 兒童權利宣言中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CRC發展史

  • 在20世紀以前兒童常被視為父系尊長的財產,是不被尊重也不具有權利的大人附屬品。
  • 20世紀初兒童開始成為國際兒童宣言保障的對象,但常只是慈善與福利單位的客體。
  • 直到1980年代,國際間開始思考兒童應該具有那些權利? 然後才開始協商與草擬《兒童權利公約》,至此兒童才成為權利的主體。
  • 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 每年的11月20日也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接軌,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並於2016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接受國際審查,深獲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期許我國持續與時俱進,與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接軌。

CRC公約內容

公約本文

施行法

兒童公約一般性意見

CRC為維護兒童的權利,提出四大原則

  • 禁止歧視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
  •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

相關資源

參考網址

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