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兒童權利公約》(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
緣起
- 兒童權利之父-柯札克 Janusz Korczak(1878 or 1879 ~1942),波蘭教育家,死於德國納粹集中營。
-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
- 兒童權利宣言中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CRC發展史
- 在20世紀以前兒童常被視為父系尊長的財產,是不被尊重也不具有權利的大人附屬品。
- 20世紀初兒童開始成為國際兒童宣言保障的對象,但常只是慈善與福利單位的客體。
- 直到1980年代,國際間開始思考兒童應該具有那些權利? 然後才開始協商與草擬《兒童權利公約》,至此兒童才成為權利的主體。
- 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 每年的11月20日也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接軌,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並於2016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接受國際審查,深獲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期許我國持續與時俱進,與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接軌。
CRC公約內容
公約本文
施行法
兒童公約一般性意見
CRC為維護兒童的權利,提出四大原則
- 禁止歧視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
-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
-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
-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縮寫為ICERD)
-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簡稱UNCAT))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縮寫為ICPPED)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縮寫為IC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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