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人附屬品」到「權利主體」:你不可不知的《兒童權利公約》與四大核心原則

從「大人附屬品」到「權利主體」:你不可不知的《兒童權利公約》與四大核心原則

前言:兒童,不只是未來的希望,更是當下的權利主體

在我們的社會中,兒童常被視為是需要保護的對象,是未來的希望。然而,除了被動地「受保護」,他們是否也擁有主動的「權利」?

波蘭教育家柯札克(Janusz Korczak),這位被譽為「兒童權利之父」的人,用生命捍衛兒童的尊嚴與權利。他堅信,兒童不應該被視為大人的附屬品或財產,而是擁有獨立人格與權利的主體。他的理念,最終促成了國際社會對兒童權利議題的重視。

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從柯札克到聯合國,歷經數十年努力才誕生的《兒童權利公約》(CRC)。這不僅是一份國際公約,更是保障台灣兒少權益的重要基石。


一、CRC 的誕生:從慈善客體到權利主體

在 20 世紀以前,兒童常被視為父系尊長的財產,是不被尊重的「大人附屬品」。直到 20 世紀初,兒童才開始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對象,但大多仍侷限於慈善與福利的範疇。

直到 1980 年代,國際間才開始深入思考:兒童究竟應該擁有那些權利? 經過多年的協商與草擬,聯合國終於在 1989 年 11 月 20 日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這一天,也因此被定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台灣的在地實踐

為了與國際接軌,強化台灣兒少權益保障,台灣在 2014 年公布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讓 CRC 具備國內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台灣所有兒少相關法規的制定與執行,都必須符合 CRC 的精神。

台灣也在 2016 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並於 2017 年接受國際審查。這不僅是對台灣兒少保護工作的肯定,也期許我們持續與時俱進,與國際兒童人權標準接軌。


二、CRC 的核心精神:四大原則缺一不可

《兒童權利公約》為了維護兒童的權利,提出了以下四大核心原則,它們是所有兒少相關政策與實踐的指導方針:

  1. 禁止歧視原則:不論兒童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身心障礙狀況、財產或出生地等,都必須給予平等的對待與保障。
  2.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所有與兒童相關的決定中,無論是由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所做,都應將「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量。
  3. 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國家有責任確保兒童能有存活與發展的機會。這不僅包括基本的生存條件,也涵蓋身體、心智、精神、道德及社會等層面的發展。
  4.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有權利就影響他們的所有事務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些意見應根據他們的年齡與成熟度,給予應有的尊重。

三、CRC 與世界人權宣言:權利保障的普世價值

《兒童權利公約》並非獨立存在,它是聯合國系列人權公約中的重要一環,與《世界人權宣言》等普世價值相互呼應。

這些國際公約共同構建了一套完整的權利保障體系,確保每個人,無論身分、性別、年齡,都能享有應有的尊嚴與權利。


結語:我們的未來,從尊重兒童的當下開始

《兒童權利公約》提醒我們,兒童不只是未來的希望,他們更是當下擁有獨立權利的主體。尊重兒童,不僅是保護他們免於傷害,更是傾聽他們的聲音、給予他們平等的機會、讓他們在一個充滿愛與尊重的環境中成長。

從今天起,讓我們一起成為 CRC 的守護者,將公約的精神落實於家庭、學校與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因為,一個真正尊重兒童權利的社會,才能孕育出更美好、更平等的未來。


相關資源

CRC公約內容

公約本文

施行法

兒童公約一般性意見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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